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債 務 人 丁○○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丁○○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債務人因有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者,法院應為不免責裁定,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 條第4 款所明定。是債務人經裁定清算而終止或終結後,如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 條規定之例外情形,則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41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確定在案,依據前揭規定,本院應依職權為債務人免責或不免責之裁定。經查: ㈠依據債權人所提供之債務人借款明細可知,債務人於93年9 月間曾向債權人安泰銀行借款115 萬元,用以代償國泰世華銀行、聯邦銀行、上海銀行、遠東銀行之債務,此有安泰銀行之陳報狀(見本院卷第49、50頁),在卷可參。由上開資料可知,債務人於93年間即陷入支付困難之情事,需仰賴金融機構代償繳款,於此經濟窘迫之情形,債務人更應撙節其支出,避免非必要支出。惟據債權人滙豐銀行、台新銀行、新光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荷蘭銀行、聯邦銀行、日盛銀行、中國信託銀行所提出之信用卡消費明細顯示,債務人於93至95年間,常有在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桐核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Oxy 養生會館、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鈞捷汽車商行、急動族企業有限公司、福野日本料理、咕咕G 寵物城、寶源眼鏡行、好樂迪、京華城美容名店、大都會身心舒壓男女會館、通信預支圓夢金電話行銷、通信預支好好睡電話行銷、tanpopo 創意合風料理、昇興銀樓、長春谷溫泉會館、鴻慶旅行社、八煙會館、老貝殼美食屋、Doggy house 等營業處所消費之紀錄,核計消費金額約達163 萬元,該等消費客觀上亦非可認係維持生活所必要之支出,且債務人每月均僅繳付銀行最低應繳金額,顯見其於經濟狀況不佳之情形下,猶恣意花費超過個人經濟能力所能支應之範圍,致資力惡化陷於負擔更高額債務之處境,堪認債務人於開始清算原因之發生為可歸責。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 條之立法目的,乃在於避免因一時陷於經濟困難者喪失繼續生活之意志與希望,而賦予其經濟上重建更生之機會,然並非保障生活浪費之人能夠藉此制度免除積欠之債務,且債務人於償債期間,為求債務之順利清償,本應忍受較其原本生活水準、甚至較一般社會大眾之生活水準,更為儉約之生活,此不僅為一般社會觀念所知悉,更為債務人於借貸之初即能預期,債務人卻屢屢從事其經濟狀況顯不相當之消費行為,尚希冀清算免責以免除一切債務,殊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相違。 ㈡本院經函詢債權人之意見,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乙○(台灣)銀行、荷蘭銀行、渣打銀行、滙豐銀行、新光銀行、聯邦銀行、遠東國際銀行、台新銀行、日盛銀行、安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機構均具狀表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亦有民事陳報狀附卷可佐,足見債務人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之同意,債務人又無法提出業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之證明,尚無從認符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 條但書之規定,而可裁定免責。 三、從而,本件債務人雖經清算並已終止,但因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 條第4 款規定之事由存在,且未經全體債權人同意其免責。揆之首揭規定及說明,即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書 記 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