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856號聲 請 人 怡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六九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伍萬叁仟貳佰壹拾捌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 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481 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提存擔保金後,於新臺幣(下同)192 萬元之範圍內,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經本院以96年度執全字第421 號執行事件受理之,聲請人為撤銷該假扣押執行,遂提供192 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696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後,聲請撤銷該假扣押執行;嗣上開假扣押事件之本案訴訟經本院96年度勞訴字第2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上字第50號判決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48 號裁定確定,據該等裁判,聲請人應給付164 萬2,497 元及自96年2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業於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22325 號執行事件中,自96年度存字第696 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受償186 萬6,782 元,其債權已全數獲得滿足,可認本件應供擔保之原因已消滅。為此,茲聲請准予返還剩餘之擔保金5 萬3,218 元(1,920,000 -1,866,782 =53,218元)等語,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本院民事執行處執行命令各1 份(均影本)等為證。 三、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前述假扣押裁定事件、假扣押執行事件及提存事件等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聲請返還本院96年度存字第696 號提存事件剩餘之擔保金5 萬3,218 元,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