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880號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玖佰貳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608 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147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七十,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第二審所稱確定部分,係指第一審判決駁回聲請人利息部分之請求,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是以,本件所謂確定部分,屬不併算利息之訴訟標的價額者,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2,923 元(如依後附計算書所列),爰裁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陳鳳嬌 附表:98年度訴字第608號 ┌───┬─────────┬────────────┬────────┐ │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 │ 一 │裁判費用 │ 11,692元 │聲請人預繳 │ ├───┼─────────┼────────────┼────────┤ │ 二 │裁判費用 │ 17,538元 │相對人預繳 │ ├───┴─────────┼────────────┼────────┤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11692×0.7=8184元 │000000000=2923│ │負擔70%,聲請人負擔30% │17538×0.3=5261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