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12號原 告 侯煥寓 被 告 黃顯彰 被 告 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琛 被 告 班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琛 被 告 王碁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林金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肆仟肆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林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