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10號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進泉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7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3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