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59號原 告 金利祐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員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員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叁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捌佰肆拾元,除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繳納伍仟叁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