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i、Jim Morri.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93號原 告 i-mate Mi. 法定代理人 Jim Morri.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美金壹仟肆佰肆拾貳萬柒仟陸佰玖拾伍元壹角及新臺幣伍佰萬元,其中美金部分依起訴之日即民國99年2 月1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32.252元為基準,經折算為新臺幣肆億陸仟伍佰叁拾貳萬貳仟零貳拾貳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訴訟標的金額共計為新臺幣肆億柒仟零叁拾貳萬貳仟零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佰柒拾肆萬叁仟伍佰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