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會計表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70號原 告 三德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會計表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