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21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明珠律師 被 告 乙○○ 和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查本件原告確認被告乙○○、被告和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之標的價額高於債權人即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故應以原告因確認所受利益即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新臺幣(下同)肆佰萬元,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零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