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25號 原 告 友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廣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叁萬玖仟壹佰陸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柒佰肆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