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29號 原 告 宏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叁拾伍萬貳仟伍佰叁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玖佰陸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