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64號原 告 華宇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捌佰伍拾肆萬玖仟捌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貳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柒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游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