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03號原 告 社團法人桃園縣職訓教育協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 律師 黃廷維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實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叁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肆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游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