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43號原 告 頂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京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伍拾萬柒仟貳佰陸拾叁元(原告請求金額共計美金20萬零600 元,依起訴日即民國99年6 月11日之匯率即1 美元兌新臺幣32.439元計算得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