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98號原 告 長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南京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8,669 元,應繳裁判費13,0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57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