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尾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33號原 告 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大橋舟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橋舟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壹仟柒佰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萬壹仟貳佰貳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蔡東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