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11號原 告 東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敬先律師 郭心瑛律師 李裕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虹強工程有限公司、交通部基隆港務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陸拾萬捌仟伍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叁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