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05號原 告 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秋��律師 謝良駿律師 邱靖貽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請各陳報彩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波若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互力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8 月30日之每股股票交易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據,以上開股票交易價值乘以請求返還股票之股數,即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