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90號原 告 廣穎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丙○○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