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45號原 告 東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辰冬 訴訟代理人 楊敬先律師 郭心瑛律師 複代理人 胡宗典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裕勳律師 被 告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郎 被 告 虹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芳婉律師 複代理人 張雨新律師 受告知人 淳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慶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許耀云律師 受告知人 憲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振成 訴訟代理人 郭權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