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2 日
- 當事人陳李阿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53號上 訴 人 陳李阿藝 高朝宗 共同送達代收人 傅筠安 被 上訴 人 老日光冷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陳李阿藝、高朝宗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捌仟零伍拾元【計算式:436,481 《元》+3,449 《元》+(3,815 《元》+2,997 《元》)×10《年》《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 以10年計算定期給付之存續期間》=508,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