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長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吳昆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65號上 訴 人 長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昆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京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捌萬捌仟伍佰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陳韻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