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75號上 訴 人 范綱祥律師即暉暘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樹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萬3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