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2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被 告 華達國際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敬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惟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其性質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訴之聲明第二項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之訴為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叁仟元,尚欠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