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2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達國際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財產權部分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另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 項規定,應分別徵收之,合計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伍佰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