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42號原 告 禾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中正區,且原告所主張侵權行為地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15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