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91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呂秋律師 謝良駿律師 被 告 研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8 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蔡東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