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25號原 告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丁○○ 被 告 喜田銀髮住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5 月27日下午2 點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