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9號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信和律師 被 上訴 人 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肆仟伍佰元,惟本件屬財產權之訴訟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以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原告僅繳納肆仟伍佰元,尚欠貳萬壹仟伍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