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06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91號原 告 甲○○ ○○○○○○○○○○ ○○○○○○○○○○○○○○盈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江俊賢律師 被 告 立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8 月25日下午4 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