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6號原 告 東鋼鋼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偉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竟誠建築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本票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貳佰肆拾貳萬柒仟捌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玖仟叁佰捌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欠新臺幣貳拾萬捌仟叁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