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41號原 告 蕭芳榮 訴訟代理人 紀冠伶律師 複代理人 林本源 被 告 鑫普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妙妧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複代理人 陳子操律師 賴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9 月5 日下午4 時30分許,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