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61號原 告 林春雄 林敏雄 林清雄 林金雄 樊林昭子 林美惠子 林秀娥 林世杰 林依萱 林雅雯 林雅玲 前列十一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錦芳律師 被 告 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訴訟代理人 張巊文 柳玟伊 被 告 泰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旺 訴訟代理人 劉吉郎 被 告 潘賜川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陳韻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