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尾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65號原 告 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大橋舟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7 月20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蔡東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