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91號原 告 王偉仁 訴訟代理人 許獻進律師 被 告 景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裕 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 複代理人 林正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3 月16日下午2 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