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523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碧雯 被 告 邱彤娃 被 告 張琝臻 被 告 李金榮 被 告 王思光 被 告 張展誌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40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孫碧雯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彤娃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琝臻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金榮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思光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展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 (一)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十四)「楊孫碧雯」,應更正為「孫碧雯」。 (二)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雖於民國103 年6 月4 日修正公布,惟前開修正僅係關於該條文第3 項稅務稽徵人員違反同法第33條規定之部分,與本件所適用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規定不生影響,自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蔡明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