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賭博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559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成業 游傑正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42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成業、游傑正在公共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撲克牌壹副及新臺幣參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並補正: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2行後段「林記 味館」,應補正為「林記鱻味館」。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及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 項、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吳俊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罰金已提高30倍)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