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士簡字第560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淑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115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淑玟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4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