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交簡附民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士交簡附民字第33號原 告 周聖翔 張 閱 被 告 周健民 駿龍救護車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坤達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李建忠 法 官 張明儀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