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秩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士秩字第3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被移送人 許嘉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5 年9 月22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000000000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嘉文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扣案之使用過之氣球肆個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5年9月16日晚間21時40許。 (二)地點:台北市○○區○○○路000 號5 樓509 室(皇后旅店)。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氧化亞氮(俗稱笑氣)。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雖於警詢之自白。 (二)證人李軒宇之證述。 (三)扣案之已使用氣球4個。 (四)查獲現場及查扣物品照片數張。 三、扣案之使用過之氣球4 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本件社秩法行為所用之物,乃依法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66條第1 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