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六八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六八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二二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誤蹈法網,所竊財物價值不高(約值新台幣三、四千元 ),且均已由被害人日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員工王華梁領回,及被告犯罪之動機 、手段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許辰舟 如不服本件判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俊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