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1624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明亞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被告因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5年度偵字第91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明亞營造有限公司違反在他人山坡地內,不得擅自占用之規定,科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查被告在新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汐止市○○○段叭嗹口小段78之9、78之 22地號山坡地內占用堆積土石之面積達300平方公尺,有94 年5月27日台北縣違規使用山坡地涉及違反水土保持法、山 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現場會勘紀錄可籍,並據被告公司現場監工鄭文讚於偵查中供稱堆積土石占用時間半年以上,本院斟酌被告占用之時間、面積及已回復原狀等情節,酌科如主文所示之罰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山坡地保育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4條第1項、第35條之1、現行法規 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馮衍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