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附民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士簡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紅心辣椒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士簡字第1800號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原告於民國98年5月4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上述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官 陳介源 法官 蔡文育 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