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小調字第7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物價調整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小調字第780號聲 請 人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輝昇 相 對 人 佩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生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基於兩造間為「貓空站油脂淨化設備設置工程」所簽訂之採購契約第12條之約定,提出本件訴訟,因兩造間於系爭合約第66條第2 項明文合意兩造如因本契約之履行所引起之爭端起訴,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張毓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