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1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02 日
- 當事人老日光冷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國榮、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戴桂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117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老日光冷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戴桂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捌仟伍佰捌拾陸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