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617號原 告 太陽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年正 訴訟代理人 徐弘諴 被 告 王年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委任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委任保險承攬契約書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因兩造間上開契約書第8 條明文合意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張毓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