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95號上 訴 人 嘉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盧振華 上 訴 人 嘉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盧振華 被上訴人 摩納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林淑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564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 費及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毓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