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聲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聲字第152號聲 請 人 和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斌 相 對 人 張淳華原名張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欲依民法第297 條第1 項規定,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事宜,乃以第三人嘉祥車業有限公司與聲請人簽定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將如附件所示之債權移轉通知函通知相對人,惟該通知,經郵務送達結果,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通知原件被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移轉通知函及退件信封均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以寄送至相對人戶籍所在地之債權移轉通知函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而遭郵局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移轉通知函及退件信封均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吳維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許雅玲 附件: 債權移轉通知函 張淳華即張美華先生/小姐: 台端與嘉祥車業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間之機車分期付款本金暨利息、違約金、墊付費用等債權及其他從屬之權利等,本公司業已出售並轉讓予和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稱受讓人),茲以本通知函通知台端前開債權讓與情事,故本公司對於台端之債權業已合法移轉予受讓人,日後台端就前開債務之相關事宜均應向受讓人為之。 讓與人:嘉祥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賴文斌 受讓人:和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賴文斌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