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聲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聲字第181號法定代理人 賴文斌 相 對 人 白忠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積欠原債權人嘉詳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詳公司)帳款本金新台幣17,250元及其他權利迄未償還,後嘉詳公司將本件債權讓與予聲請人,聲請人並寄發債權讓與通知函與債務人,通知讓與情事。惟查,送達相對人之通知函因查無此人致無法送達而遭退件。爰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住居所郵遞債權讓與之意思表示通知,經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移轉通知函暨退回郵件信封、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職權調查發現相對人並未依址居住,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函回覆內容,在卷可稽。從而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鄭雅仁 附件: 白忠青先生/小姐: 台端與嘉詳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間之機車分期付款本金暨利息、違約金、墊付費用等債權及其他從屬之權利等,本公司業已出售並轉讓予和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稱受讓人),玆以本通知函通知 台端前開債權讓與情事,故本公司對於 台端之債權業已合法移轉予受讓人,日後台端就前開債務之相關事宜均應向受讓人為之。 讓與人:嘉詳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賴文斌 受讓人:和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賴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