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勞小調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災補償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勞小調字第41號聲 請 人 吳健昆 相 對 人 合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順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路3 段223 號11樓,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被告公司登記資訊1 份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吳維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許雅玲